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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3-06

理解和确定合同履行地,关键时刻可减少诉讼成本

  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有交易的地方就会用到合同,只是,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忽略一点,就合同履行地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合同纠纷,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造成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此时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将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如何理解和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关键。


理解和确定合同履行地,关键时刻可减少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也作出相似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这样一来,合同履行地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那么,接收货币一方到底是借款人一方,还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一案中对这个问题作了释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见,如果是借款人以出借人没有足额出借而起诉出借人,则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如果是出借人以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而起诉借款人,则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

综上,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以上是关于合同履行地方面的相关法律内容,若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可咨询律霸专业律师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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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古东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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